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3]7号 2003-01-1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1期第8页)的有关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市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对2003年度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负担,2003年对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采取按饲料大类进行抽检的办法,今年抽检大类为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两类。 凡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按照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列入抽检范围的有关产品送检并重新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二、对未列入抽检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饲料产品,各单位可将上述三类产品的免税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三、由于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及办理免税手续需耗用一定时间,为做好相关产品增值税征免的衔接,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暂延长4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未通过质量年检并办妥免税手续的,则对2003年1-4月的销售补征增值税。.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市饲料办出具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的有效期终止时间调整为200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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