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新版税收票证的种类 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启用的新版税收票证种类及与原税收票证的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二、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新版税收票证式样,票面无滞纳金加收栏目,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版税收票证启用后,因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税收票证,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避免因当日无法及时缴纳而产生新的滞纳金,建议纳税人应关注银行当日营业结束时间,确保至银行缴纳税款成功。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开具的旧版税收票证,于2014年1月1日后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仍按照原做法,由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旧版税收票证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三、[条款废止]其他事项 2013年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1日),税务部门将对系统进行调试,请相关纳税人关注以下事项: (一)12月31日本市纳税服务大厅(包括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不作变动。 (二)纳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自12月31日17:00起停止服务,于2014年1月2日9:00恢复对外服务。 (三)12月31日本市零散税收委托征管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暂停一天(不包括个人住房房产税代征税款业务),之前开具发票未汇总开具缴款书的,须于当天至大厅汇总开具通用缴款书,并确保当天至银行缴纳税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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