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1025刑初133号 卢某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卢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黑1025刑初133号

  发文日期:2021-12-24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黑1025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山,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2019年10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21年7月29日本案被林口县公某局解回,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初岳鸿,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山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山及其指定辩护人初岳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某山伙同闫某(已判决)在林口县注册林口县龙林板材加工厂,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并约定由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得利润平分。该加工厂设立后至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木材交易的情况下,卢某山以非法途径购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28张作为农产品进项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13954000元,并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1675679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书证案件侦破经过、企业档案、税务登记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进项发票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及证明、抵税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及发票认定情况、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人闫某、罗某、王某1、吴某、李某、王某2、杨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山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某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某山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卢某山辩解,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山能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某山伙同闫某(已判决)在林口县注册林口县龙林板材加工厂,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并约定由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得利润平分。该加工厂设立后至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木材交易的情况下,卢某山以非法途径购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28张作为农产品进项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13954000元,并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167567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案件侦破经过、企业档案、税务登记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进项发票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及证明、抵税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及发票认定情况、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人闫某、罗某、王某1、吴某、李某、王某2、杨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卢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卢某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9年10月29日卢某山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卢某山在2019年10月29日的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9)黑03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中的判项第二项;

  二、被告人卢某山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刑罚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5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仇长春

人民陪审员 刘伟

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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