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9号 2006-01-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代收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简称代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通知》精神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项目,由设区市局统一汇总上报代收费的依据和原因。 二、今后不属于省一级的代收费项目,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自行接受委托,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上报省局审批。 三、代收费项目使用的票证暂维持目前做法,各地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规范票证和费款管理。 四、各地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清理结果请报送省局(税管三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