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67号 2006-3-6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对有关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区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考虑到自治区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目前暂未确定具体上浮比例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二、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为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对我区存量房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出售住房收入的0.5%--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在此范围内确定。个人销售住房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原则上以销售住房开票金额确定。 三、对销售不动产要全面启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各地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机打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专用发票》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旧票可沿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四、在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稽查检查中,对日常涉税检查,由征收机关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偷逃税案、大要案及时向当地稽查局移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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