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全国打击偷骗税成果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8]11号 1998-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8]3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组织打击偷骗税成果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全国打击偷骗税成果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把活动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全国打击偷骗税成果展实施方案 一、成果展的意义及目的 税制改革以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政策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漏洞,偷、骗国家税款,在中央领导的关怀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确保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税制改革进行五年之际,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典型案例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打击偷、骗税成果展,组织党政部门、企业法人及财会人员观看打击偷骗税展览和录相资料,以此展示税制改革和税务系统打击偷、骗税的成果,震慑犯罪分子,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二、成果展的原则 1.正面的原则。此次活动要始终围绕税制改革成果的主旋律,把打击偷骗抗税作为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作为税务系统加强税收管理,依法治税的重要成果来宣传。要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正气,准确、深入地展示税务系统打击偷骗抗税的决心和信心。 2.求实的原则。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发生偷骗抗税案件的分布不平衡,有的地区多一些。有些地区少一些。因此,开展此次活动,要以本地区已发案件的现身教育为主,案件多则多展,案件少则少展。要坚决防止成果展中的有案不展或无案虚展现象。 3、典型的原则,此次成果展不以案件的大小来界定,关键在于涉税案件在本地的影响程度,要把有影响的涉税案例通过这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一次税收法制教育。因此,案例选择安有典型性,具有说眼力,威慑力,对全社会有技强的震撼力。 4.多样的原则。各地在组织此次活动过程中,要不拘泥于一种或几种形式,要结合当地实际,立足于形式多样,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三、成果展的范围及对象 此次成果展主要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税务系统依法开展的打击偷税、骗税、抗税以及其它涉税犯罪案件。对于税制改革前的涉税犯罪案例,也可以选择个别典型进行宣传。总局正在抓紧录制打击偷骗税专题片,力争在四月发生各地,以便组织观看。成果展要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公民特别是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 四、成果展的主要形式 此次活动以图、文、照片和实物为主要展品,以灯、光、电、影、视、声等为主要手段。既可以采取街道橱窗、宣传栏、黑板报等大众宣传方式,也可以运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各地还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这项活动。 五、几点要求 1.各地要加强对“打击偷税成果展活动”的领导。要把这项活动作为税收宣传月及至全年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项目来抓,作为加强税收管理,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的大事来看待,确保这项活动的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真正把工作做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尤其倡导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这项活动,并把这一活动列入税收宣传月考核内容。 2.广泛收集材料,精心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这次活动,各地要对几年来打击涉税犯罪案例作为重要的宣传资料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从中选出不同类型的涉税典型案例展品,上报总局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全国打击偷骗税成果展”活动(具体时间另通知)。总局将根据所报的展品质量进行评选通报。 3.要严格税收宣传纪律,注意宣传导向。成果展的宣传一定要坚持宣传原则,在宣传内容上要准确、严密、不能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成果展宣传的负面影响,更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忽视宣传导向,损害税务系统的良好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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