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进长三角地区卫生健康领域标准制定,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助推健康安徽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推动各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范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不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9﹒修订《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下放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优化医疗机构职能配置,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0﹒制定我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质控标准,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1﹒降低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条件,扩大申报企业行业范围,推行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及“白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举办涉外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责任单位:省外办) 12﹒优化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服务,建立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机制,升级改造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数据资源局等) 13﹒加快药械“两票制”备案信息化建设,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高值耗材全程网上备案、同步更新,实现医保、卫生健康和药监部门业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数据资源局等) 14﹒规范药械妆领域执法行为,开展查办案件“回头看”。制定《药品案件查办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规定违法所得计算、回避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15﹒制定《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和行政指导。(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16﹒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内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开发区内全面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7﹒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优化市场准入、优质工程奖项申报等网办服务。加强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惠企政策等信息公开,运用图文、视频等多种形式,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8﹒深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新增启用“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域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9﹒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完善市场机制,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市境内)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基础上,将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展至全省,交易种类拓展至涵盖水、大气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安徽省分行等) 20﹒实施生态环境数据工程,推进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和跨场景运用,减少企业重复填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1﹒制订《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2﹒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将创新创业、公平竞争、助企纾困、清偿拖欠企业账款等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重要内容,深化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23﹒推动长三角地区审计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同,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起审”项目中,重点关注提供优质便利的涉企服务、公平普惠的民生服务等内容。(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24﹒将“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行政许可”两项服务的办理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5﹒提高统计数据发布时效性,丰富发布内容和形式,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信息的需求。(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6﹒优化精简企业统计报表指标,能从行政记录取得或从现有统计资料中推算获得的数据,不再另行布置统计报表和开展调查;及时清理过时重复内容以及利用率低的报表指标,进一步减轻企业统计报表报送负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7﹒推进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工作,提升社会组织年检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8﹒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供给,落实养老机构运营、床位建设等补贴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9﹒建立林业涉企服务“三化四进五办”工作机制,推进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打造政策宣传、为民办事、惠企纾困、先锋岗位“四进”窗口,提供提醒约办、帮办代办、即到即办、联审联办、急事快办“五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30﹒进一步落实长三角地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互认互通机制,对省际间调运除松科植物外应当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行检疫要求“一次提出,一年有效”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31﹒深入落实重大项目林业要素保障双周会商机制,更好服务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等) 32﹒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引进培育中高端科技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需求挖掘、成果概念验证、产权交易、应用推广、科技金融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汇聚、发布、验证、推广、交易、孵化一站式服务机制,形成“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络,打造技术开发、转化交易、项目孵化、展示推广四位一体的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3﹒推动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创新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34﹒加快公路工程建设,推进省际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及省内县城通工程。2023年,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30公里,新增一级公路300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5﹒加强港口航道建设,共建世界级港口群,完成淮河干流蚌埠闸至红山头段航道整治,建成芜湖港朱家桥物流园区一期码头,新增高等级航道300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6﹒完善“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快进慢游”交通体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7﹒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建设,提升与周边省份毗邻地区公交客运联通水平。打造2—3个国家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整合客货邮站场运力资源,建成30个以上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增客货邮线路20条。鼓励客运车辆捎带小件包裹。引导优质特色农产品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8﹒鼓励港口企业大力推广应用区块链、5G等新技术,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助力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39﹒落实《安徽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深入开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提升行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促进省属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0﹒常态化推进省属企业和地方政府清欠工作,畅通问询投诉渠道,强化跟踪督查,确保及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账款。(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41﹒推进居住证办理“电子化”,在“皖事通”上线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住址变更等功能,全省实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网上申报和居住证网上申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2﹒推行“一站式”公安助企服务,依托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为企服务专窗,整合治安、户政、出入境、交管等涉企业务,对企业一次10人以上办理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等需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3﹒健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制度。通过建立“网上警企议事群”、召开“警企恳谈会”、设立专门警务室、派驻“警务管家”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企服务政策,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4﹒持续推动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容缺受理工作,对典当业、拍卖业、废旧金属回收业等特种行业有关备案信息,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的,备案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不再采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企业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在线核查电子营业执照信息,无需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探索公安窗口“刷脸认证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5﹒帮助“走出去”企业常态化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培训,建立健全全天候办事求助渠道,为“走出去”企业构筑海外安全“绿色屏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等) 46﹒对外国人来皖就业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核、同时发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等)。对持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江淮人才卡”人员和持M、F、R字等签证的外国人,申请办理出入境业务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优先办理、“一对一”办理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7﹒协同完善长三角地区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推行我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8﹒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体系,建立政策解读、问题解答、风险提示、行业维权、专家帮扶等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皖营商环境办〔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方向和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以来,我省每年围绕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推出并实施系列改革提升举措,有力推动了我省营商环境改善。今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单位,紧盯沪苏浙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聚焦开办企业、登记财产等18个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制定出台《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并推进实施。二季度以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步伐,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环境办)会同省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环境办)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省有关单位以处室为单元开展集中研讨,深入系统学习上海、北京(亦庄)等地做法,及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各地典型经验,突出对标一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提升市场主体感受,进一步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期间,征求并吸纳了16个市,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43个省有关单位,部分行业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及办公厅有关处室意见建议,形成了《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并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知》由主文件和《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部分组成。 (一)主文件从加强工作协同推进、更新发布政策措施和办事服务清单等6个方面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工作要求。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系统集成、对标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拓展创新突破,主要体现以下2个方面创新特色: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建设。如实行说“不”提级管理,坚持“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对本单位本层级不能办理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请示报告,推动高效协同办理并及时反馈。健全系统性归集企业诉求、解决“一类问题”工作机制,构建化解问题工作闭环,做到回应一个诉求、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领域。二是始终坚持需求引领,强化服务供给。更新发布政策措施和为企办实事清单,推动把想企业之所想、想企业之将想、想企业之未想落实到每个层级、每个部门的行动上。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活动,建立实施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多渠道多维度获取市场主体真实感受,推进工作落实、改革创新等实绩实效“无感”监测。 (二)《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共114条,其中重点指标领域提升举措66条,优化涉企服务举措48条。一是聚焦重点指标领域提升,突出等高对标一流。系统对标学习沪苏浙及北京亦庄等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瞄准全国标杆水平,找准短板弱项,把准提升方向,注重在法治框架内提出具有对标先进性、可量化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干货,作出因地制宜符合我省实际的探索。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改革、“综合查一次”改革等,推进流程再造、制度优化、服务提升。学习借鉴上海等地“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纳税人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动赋额试点;优化政务服务系统功能,拓展“AI+政务服务”智能化应用场景。同时,利用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优势,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政务服务等领域合作共建。二是聚焦市场主体感受,提高涉企服务效能。将市场主体对要素、法治、政务、创新等方面的期盼作为改革和优化的主攻方向,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升举措。如:优化“融小易”金融咨询服务;搭建线上“首贷服务中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水平。实施“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推动更多惠企利民服务掌上办理。推动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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