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财[2019]21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5-24
摘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编制工作负总责,财务部门牵头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其他内设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水财[2019]21号            2019-5-24

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审核、批复和资产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后上报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确需撤销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省水利厅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转入其他相关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按时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要求及时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指定专人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决算批复意见及时上缴结余资金、办理资产和财务移交,切实整改决算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基建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办法;

  (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组织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要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编制工作负总责,财务部门牵头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其他内设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二)及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三)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

  (四)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做好账务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在编制决算之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建设单位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建设单位要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或核备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附表1)。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投资计划、支出预算下达和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5.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情况;

  6.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预备费动用报批(核备)情况;

  7.尾工工程情况;

  8.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9.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10.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11.历次审计、财务检查、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12.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完工,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审批;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审批文件;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及整改情况;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下达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及整改情况;其他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水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具体审批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财政厅审批范围

  1.省水利厅本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家所有的项目决算。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水利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水利项目决算。

  3.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水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省水利厅审批范围

  除上述明确由省财政厅审批范围之外,其他水利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省水利厅审批。

  (三)其他规定

  1.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但未按原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由省水利厅依法依规进行批复;对不具备决算审核批复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由省水利厅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批复,以批复文件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2.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3.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水利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初审时发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回。

  1.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

  2.存在问题需要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3.上报资料不完整、需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

  4.其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对审批范围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等,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审批前,应先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依据。

  对于已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决算,可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时,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对专家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是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并出具审核报告。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和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建设成本控制情况、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及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1.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准确性,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审核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审核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审核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审核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审核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审核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审核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审核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审核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

  12.审核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复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

  1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专家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

  (一)重点复核审核报告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二)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对专家组或社会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意见分歧进行核定,其中:

  1.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

  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按审核报告予以核定。

  2.审减投资属超项目批复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审核结论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省厅复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作为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七条 由省财政厅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省水利厅在收到财政厅决算批复文件后30日内,批转到建设单位。

  省水利厅组织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审核与批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审减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建设单位接到决算批复文件后,将批复确认的项目结余资金及项目概算内审减投资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于30日内交回国库。

  (四)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五)披露项目建设过程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六)要求建设单位要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决算批复意见,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水利厅适时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的随机抽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5月印发的《河南省省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豫水财(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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