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黑建监[2019]1号 2019-5-5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的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调整如下: 一、规费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情况如下表:
二、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