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审法发[1999]10号 1999-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等各类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三)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第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货币资金的恰当性; (二)确定短期投资有价证券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短期投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计价和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应收票据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应收票据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资金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与充分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和充分性; (五)确定预付账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确定预付账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预付账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其他应收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存货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的计价方法和跌价的计提是否恰当、合理,存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八)确定适用待摊费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待摊费用的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合法性,待摊费用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 (九)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长期投资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长期投资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正确性,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正确性,长期投资年末余额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和恰当性; (十一)确定固定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适用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政策的恰当性,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二)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的完整性和反映内容的正确性,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三)确定在建工程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在建工程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四)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 (十五)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及其摊销记录的完整性、适用摊销政策的恰当性,无形资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六)确定适用递延资产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入账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负债类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递延税款、未付利润、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短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短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确定短期借款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二)确定应付票据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三)确定应付账款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四)确定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五)确定其他应付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六)确定应付工资的发生及支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七)确定应付福利费计提和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提依据的合理性,确定应付福利费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八)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记录的完整性,确定未交税金和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九)确定未付利润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确定其他未交款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一)确定预提费用的计提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二)确定长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三)确定应付债券发行、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以及债券溢折价发行形成的差额摊销的正确性,确定应付债券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四)确定长期应付款发生、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应付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实收资本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二)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资本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盈余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损益类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产品销售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账; (二)确定产品销售成本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成本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配比; (三)确定产品销售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五)确定其他业务利润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投资收益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八)确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九)确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会计项目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者采用租赁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赁费、占用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到非国有企业等问题; (二)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少估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国有企业的问题; (三)确定企业合资改造中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随意评估资产或者抽回资本的问题; (四)确定企业破产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国家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的主、客观原因; (五)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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