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珠建〔2024〕122号 2024-05-24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间间隔由三个月调整为一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 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取消商品住房限售年限 取消我市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通过“卖旧买新、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资金流动性控制指标范围内,实施合理的配贷系数,将单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 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调控措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2024年5月24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珠建〔2024〕1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实施范围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 从优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取消商品住房限售年限、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等共计六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 亮点一:优化商品住房定价机制 为优化商品住房定价机制,《若干措施》提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间间隔由三个月调整为一个月。 亮点二: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为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若干措施》提出多项支持举措,一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二是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通过“卖旧买新、以旧换新”;四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单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100万元。 亮点三: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 为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若干措施》提出,一是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指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三是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执行时点 政策执行时点自印发之日零时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鉴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际情况,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调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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