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政府征地补助款是否适用国税函[2007]408号?
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中规定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该文规定能否适用2008年(新税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政府征地补助款?
回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政府征地补助款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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