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向拨款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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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请问公司收到科技局专项拨款,以后不需反还,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还是专项应付款,如记入专项应付款,等按规定购买资产后,再转入资本公积吗?此项拨款是否需交纳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规定:第七条 与资产相...
问:请问公司收到科技局专项拨款,以后不需反还,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还是专项应付款,如记入专项应付款,等按规定购买资产后,再转入资本公积吗?此项拨款是否需交纳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规定: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三、政府补助的确认(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科技局专项拨款用于购置指定资产,在取得专项拨款时,应计入递延收益,在购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配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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