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1998]355号 1998-10-0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液化气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第四条“免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为10%”废止。
近年来,各地不断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为统一和规范增值税业务政策,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部分废止]对 三、对豆渣比照饲料产品的增值税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按买价和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买价”必须是以购进免税农产品为条 件而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对以实物形式补贴给销售方的经济利益不属买价,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自接文之下月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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