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4]013号 1994-10-1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机构分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调整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调整后的复议委员会名单报市局法制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税务局业务范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局是被申请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