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菜篮子项目零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199号 1999-04-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经营菜篮子项目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深府函[1997]27号)第二条“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1997—1998年度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产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经研究,鉴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7]27号)第二条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从1999年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零售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享受免税待遇。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7日 保障“菜篮子”!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快问快答 上海税务 2023-07-06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农产品流通关乎着千家万户的“菜篮子”。那么在农产品流通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就让申税小微为您答疑解惑吧~ - 农业公司 - Q1:我们的主营业务是种植各类蔬菜并销售,有哪些农产品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税小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详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水产养殖公司- Q2:我公司主营业务是水产养殖,是否属于农、林、牧、渔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税小微: 不能免征,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个体工商户- Q3:我们主要经营蔬菜的批发和零售,的蔬菜是外购的并非自产自销,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申税小微: 可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详情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注: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 贸易公司- Q4:我公司购进蔬菜并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申税小微: 不可以。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农产品批发市场- Q5:对于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可以适用哪些相关优惠政策? 申税小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畜禽饲养企业- Q6:我们和农户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申税小微: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注: 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 农民专业合作社- Q7:我们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申税小微: 可以。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