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地[2001]462号 2001-09-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条,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予缓征的精神,现对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停产、亏损严重等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延期缴纳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利润缴纳的,因合资、合作企业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缴纳。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 纳费人全称: 税务登记证号: 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附件2: 《批准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通知单》 地税 所缓[ 年]第 号 公司: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收悉。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条规定,鉴于你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年土地使用费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延期缴纳 月,请按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入库。超过该期限将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章: 税务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纳费人在此申请延期缴纳费款入库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拦内注明“延期缴纳费款”字样(批准期内)或“补缴欠费”字样(超过批准期),并加盖税务所章,连同滞纳金缴款书(补缴欠费的)一并入库。如在批准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所盖骑缝章 纳费人盖骑缝章 《批准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通知单》存根 地税 所缓[ 年]第 号 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经研究,同意其 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延期缴纳 月。已告知纳费人。 纳费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通知单》 地税 所缓[ 年]第 号 公司: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收悉。经研究,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条规定,你单位不符合有关延期缴纳的条件,现通知你单位将 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元,及时足额入库。并从 年 月征期过后的次日起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章: 税务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纳费人在此申请延期缴纳费款入库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拦内注明“补缴欠费”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连同滞纳金缴款书一并入库。 税务所盖骑缝章 纳费人盖骑缝章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通知单》存根 地税 所缓[ 年]第 号 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经研究,不同意其 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元,延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已告知纳费人。 纳费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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