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4]178号 2005-05-24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月份,全省共采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9782份,出现错误问题发票823份,正常发票导入率为90.73%。从全省货物运输发票的采集情况来看,各地虽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采集质量比前几个月有所提高,但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与总局要求差距较大,影响了数据的稽核比对和后续处理工作。通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未使用新版采集软件进行采集发票数据,如发票数据录入错误和漏录有关项目时,采集软件无法检查到,造成上报数据不准确;二是县(市、区)局数据采集岗位在接收企业上报的发票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流程要求进行对数据检查,导致错误数据进入采集系统。为切实做好全省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总局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作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本地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从5月份开始,省局要根据每月各地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情况和总局的稽核情况,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迟报、漏报、出现错误问题发票和相关的CRC文件校验无法通过,严重影响我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地区给予通报。 三、各级国税局要及时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或省局网站(73.16.16.77)下载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和通用数据汇总软件(采用在原检查和汇总软件目录进行升级安装方法),替代现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检查软件和汇总软件。并严格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采集、检查、汇总和传输工作。 四、县(市、区)局要抓好企业端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的升级工作。2004年4月1日起,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已升级到1.1版,增加了数据检查、合并打印功能。对目前还未将采集软件升级到1.1版的企业,要尽快通知其到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或到省局网站(www.jl-n-tax.gov.cn)下载新版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国税中介版)。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到总局和省局网站下载软件的,由税务人员到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为企业下载新版采集软件。同时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采集软件操作要求辅导企业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采集和上报。 五、县(市、区)局要将总局下发的税务端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发放给企业,要求其在每月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采集完成后,必须使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再对采集数据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将采集数据向增值税纳税电子申报系统传输,同时生成软盘数据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六、县(市、区)局每月要对企业上报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使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通用数据汇总软件进行逐级的汇总上报,对检查发现的错误发票数据要求企业重新报送,如企业未按规定重报或报送不全的,该张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县(市、区)局要对5月份企业上报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使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进行重新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逐级的汇总上报到省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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