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26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11
摘要: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代征单位收取现金税款的结报解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元。

  第二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解缴税收票证,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专人填开,确保税收票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支付受托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坐支税款抵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因代征单位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顶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加大对代征单位的监督力度。

  主管国税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依法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本级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好上级制定的有关委托代征的政策;

  (二)负责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对代征单位与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负责制作、发放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

  (五)负责组织代征员培训;

  (六)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员的日常监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征税源的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二)负责收集、制作、传递与代征税款有关的资料;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按规定履行代征协议;

  (四)负责依法对拒绝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处理;

  (五)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代征税款的报解入库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征单位发放税收票证并指导、监督检查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正确使用、保管、缴销税收票证;

  (二)负责代征单位票款的结报缴销;

  (三)负责代征手续费的初审;

  (四)负责受理《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五)负责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六)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征收税款。

  第三十条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代征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未按照规定实施委托代征工作的,由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征单位未按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或终止代征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征单位或代征员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应征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