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26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11
摘要: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63号      2005-10-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2.代征员资格审批表(略)

  3.《代征员证书》式样(略)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代征资格

  第五条 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

  (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

  (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

  (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

  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 代征单位从事税款代征工作的必须是在职人员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三)经主管国税机关培训考核合格,能够胜任税款代征工作。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择优确定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数量与分布应当合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国税机关名义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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