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黔国税函[2007]327号 2007-11-23 税屋提示——依据黔国税发[2008]7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一律按3%计算。 二、[条款失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即: 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3%-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 三、对同时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非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房地产企业,要分别计算,当经济适用房预缴企业所得税为负数时,可以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后一并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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