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8]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3
摘要: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8]58号        2008-05-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地震灾区人民献爱心,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