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216号 2008-08-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我市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的文件规定,现就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改带危改项目是指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改带危改项目,对其按房改成本价计算取得的售房收入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市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建设,北京市地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于2008年8月19日以(京地税地[2008]216号)下发了《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凡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新规定内容如下: 一、房改带危改项目是指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改带危改项目,对其按房改成本价计算取得的售房收入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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