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作者:湖北省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1-02-26
摘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填报方法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60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 □65纳米 ☑28纳米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46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15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115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115
28.4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15
28.4.1 1.线宽小于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5
33 合计(1+2+…+28-29+30+31+32) 115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减免方式1 900企业十免(免税)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2015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必填
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必填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必填
4 研发费用指标 二、研发费用总额 必填
5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必填
6 收入指标 三、企业收入总额 必填
7 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必填
8 其他指标 五、其他1(指标名称:) 选填
9 六、其他2(指标名称:) 选填
10 七、其他3(指标名称:) 选填
11 减免税额 115


  (五)注意事项

  1.新增十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但不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企业主要有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企业。

  7.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8.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延续政策

  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延续十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案例解析

  F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四)填报方法

  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40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00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6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75 %) 40
33 合计(1+2+…+28-29+30+31+32) 40


  (五)注意事项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2020年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鼓励类产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执行。

  2.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延续五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案例解析

  E企业202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300万元,取得销售(营业)收入28000万元。则2020年准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28000×15%=4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4200万元,超过部分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填报方法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入相关内容。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00 0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4300 4200 100 0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 2
1 一、本年支出 4300  
2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0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4300  
4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28000  
5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15%  
6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4200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10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0  
9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0  
10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0 *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0 *
12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100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100  


  (五)注意事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基数与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一致,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九、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优惠延续四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案例解析

  G企业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200万元,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当年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减计为900万元(1000×9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00)×25%=125万元,节税25万元(100×25%)。

  (四)填报方法

  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入相关内容。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2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6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5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500
24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25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125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00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100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0
31 合计(1+17+25) 100


  (五)注意事项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四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H企业为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末贷款资金余额为1亿元,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20年发生各项贷款金额2亿元,当年未核销贷款损失,会计按发生额的1.5%计提贷款准备金300万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3亿元,贷款准备金余额为400万元。则贷款准备金可以扣除的限额=30000×1%=300万元,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300-100=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

  (四)填报方法

  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第8行“小额贷款公司”填入相关内容。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 * 100 0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 * 100 0
39.7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A105120) * * 100 0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计提比例 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1 2 3 4 5 6 7 8(6×7) 9 10(4与8的孰小值-9) 11(4-3-10)
8 二、小额贷款公司 10000 30000 100 400 10000 30000 1% 300 100 200 100
10 合计(1
+8+9)
10000 30000 100 400 10000 30000 * 300 100 200 100
 

  (五)注意事项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附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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