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2号 2008-3-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按照总局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执行,我市《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8号)规定的“资产总额”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数量较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工作量较大,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行确认填报纳税申报表。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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