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78号 2010-04-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口径问题 (一)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结转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2008年度仍未扣除的,可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填报。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可通过2009年度补充申报予以调整,不调整以前年度纳税申报。 (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云中飞点评—— 注意,填表用的是负数,负负得正啊。同志们!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理解很好。云中飞要表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有人觉得云中飞很狂妄,你云中飞有什么资格表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啊?啊啊,能够得到云中飞的表扬是无限光荣的。 二、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应于7月10前向省局(税管二处)报送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汇算清缴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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