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那么,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呢?我们用实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商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8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万元,管理费用145万元,利润总额3万元;全年平均从业人数50人,全年平均资产总额750万元。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0年该公司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一、税额的计算 二、报表的填制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15000元。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15000元,第32行其他15000元;第33行减免税合计750元,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750元。 对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又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来说,实际上就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00×10%=3000元。 三、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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