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2011年6月向持有我公司100%股权的关联方借款3400万元,全年共支付利息112万元,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由于债资比例超过2:1,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如何确定我公司2011年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 解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你公司只向一个关联方(母公司)借款,2011年6月1日借入3400万元,到12月31日仍未偿还。你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2130万元(800+30+700+600),假设未分配利润1~11月每月末增加60万元,12月末增加140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1400万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年初数一致,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2930万元。 1~5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额为0; 全年各月平均关联权益投资之和为29920万元。 关联债资比例=23800/29920=0.79<2。 同时向母公司借款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利息112万元除应资本化的利息外,可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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