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退还、追征及减税、免税、税款预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7
摘要:税款的退还、追征   1、税款的退还   依《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附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睡于5年的,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备注: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 办事程序
  A、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征收所提出再投资退税申请;
  B、经征收所受理,确认纳税人事物登记无误,发给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如实填写再投资退税的具体申请事项,加盖公章后交回征收所;
  C、征收所受理后,纳税人取回一份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时间、办结时限意见的《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作为受理回执。
  D、检查所对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审核:
  (1)纳税人的再投资退税申请明显不符合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不符合政策 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批复函复纳税人;
  (2)纳税人的再投资退税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收入退还申请书》一式四份,纳税人如实填写盖章后,附同相关资料送回检查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再投资退税要求的,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纳税人;符合再投资退税要求的逐层上报,办理退税。

  (二) 所需资料
  A、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B、退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C、注册会计师对投资企业的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D、再投资退税所属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E、决定再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F、外经委或外汇管理局再投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G、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是指税款的征收入库不受其他一般债权行使的限制,它体现了国家所拥有的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税款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这里税收权力的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力的征税机关;优先权是针对税收以外的一般债权而言的。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款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破产企业,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优先于税款。在这里职工对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

  二、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纳税人有欠税;
  其二,欠税发生在前。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和被留置之前。

  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保障税收的安全,因此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在这里税收执行权额度以纳税人的欠税和滞纳金价值为标准。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综上所述,确立税收的优先原则,不仅增强了税法的刚性,而且增强了税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递延税款的分类
      递延税款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下同)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核算确认,而在“应付税款法”下不予确认。
  根据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可分为: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未来需要交纳的税款。
  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未来可以获得递减的税款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期末,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贷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借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对于“递延税款借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可以获得抵减的所得税;
  对于“递延税款贷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需要交纳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递延税款用来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基本会计分录:
  1.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的:(即: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转回前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税款
  2.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的:(即: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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