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该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囤积荒山、林地并长期闲置,待地价上涨后转让,坐享高额土地增值收益;还有部分企业利用土地认定上的困难,将高尔夫球场等经营用地作为未利用土地,套取税收优惠,规避国家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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