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是指,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以凭承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市场主体取得项目筹建营业执照的,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取得项目筹建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第五条 下列经营项目不得申请项目筹建营业执照:金融类企业;交易所;民用枪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第一类);药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印制或复制、发行(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进口;炼油、钢铁、电解铝企业。 第六条 单独申请项目筹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核定。 第七条 同时申请多个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的,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中逐一核定。 第八条 申请人领取筹建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证件后,应在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九条 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不设定有效期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公司设立(增资)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增资)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章程中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股东(发起人)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改制、合并、分立、增资,其货币出资比例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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