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第一节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手续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包括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认定)。
一、新开业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使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二、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纳税人可以在需要时申请。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三、已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依照《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即: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使用)2份。
第二节 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时限、需要提交资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违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有权进行检举。
二、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三)接受税务人员依法入户查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