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4]1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4
摘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14]11号                2014-05-04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盈利能力、所得税缴纳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及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并于7月18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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