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51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不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即沪税政一[1994]137号通知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应包含税金,并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对以前下发的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名单中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请各局严格审核,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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