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政策的批复 皖价服函[2014]189号 2014-11-4 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政策的请示》(皖航信字〔2014〕1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收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服[2012]189号)。 今后,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税控系统服务收费有新的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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