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1-2.rar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适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是《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份及以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即《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税率”栏次增设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二是《公告》要求纳税人按照《抵扣税款台账》相关内容及库存变动情况分别填写《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02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