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6]208号 2016-05-05 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我们开展了增加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现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连贯性和延续性,“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告服务平台建设,并依据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结果对各示范城市进行差异化支持。 三、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激励示范、淘汰落后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将研究制订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末位淘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请你们加强对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产业创新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服务外包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