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涉税基础信息登记问题研究
来源:广东地税
作者:吴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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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27
摘要:随着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逐步到位,如何提高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治理效能及水平就成为税务机关研究的重点。由于自然人纳税人具有数量多且分散、收入多元、流动性强等特点,税务机关要管好自然人纳税人,必须先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
随着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逐步到位,如何提高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治理效能及水平就成为税务机关研究的重点。由于自然人纳税人具有数量多且分散、收入多元、流动性强等特点,税务机关要管好自然人纳税人,必须先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入手,掌控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点,形成自然人涉税信息库的基础部分,才能有效提升税务机关对个税的征管效率和税源控管能力,为个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一、现行信息登记制度规定及与个税改革要求之差异分析
为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21 号 ,以下简称21号公告)中推出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B表)》。该表包括纳税人身份标识信息、纳税人本人基础信息、纳税人少量投资经营信息等。由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填报由其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或由自然人纳税人在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其基础信息。完成初始登记后,扣缴义务人或自然人纳税人仅需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做变更登记。
通过自然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完成信息登记,在税务机关建立税务户口,方便归集自然人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显而易见,现行信息登记制度规定是以满足我国现行个税分类税制征管需要为前提的。
我国正在筹备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将是一次整体性改革,将更多考虑纳税人家庭因素,如必要的基本扣除、抚养扣除、赡养扣除、生计扣除等,把现行个税制度中的部分分类项目合并为综合所得,并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缴征收方式。这些都对信息登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1.现行信息登记制度中关于身份证件类型的规定难以全面保证自然人纳税人身份唯一性
依据21号公告规定,中国居民信息登记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以军职人员为例,其同时拥有军官证(士兵证)和身份证,难以保证自然人纳税人已登记身份信息的唯一性,可能出现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归集不完整问题。
2.现行信息登记制度中关于登记内容的规定无法满足个税改革后税种管理的需要
由于个税改革将可能增加赡养老人、子女教育、首套房贷利息、无房者房租等费用支出扣除项目,所以,税务机关需要掌握自然人纳税人更多的财产、社会关系、负债等信息。而现行信息登记内容较少,无法满足未来个税征管需要。
现行信息登记方式较为单一,部分省份仅支持直接登记一种方式,即需要自然人纳税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而按照税改后个税纳税人需年终清缴的制度设计思路,不难想象,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将大为增加,甚至以亿计,这是办税服务厅无法承受之重。因此,为适应税改后个税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必须向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捷登记方式。
4.现行信息登记制度中关于登记地点的规定不适应个税改革需要
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多在劳务发生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实际经营所在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基本上是属人或属地管理。无论从制度规定,还是金三系统设计,均不支持自然人纳税人异地办理基础信息登记。
而依照个税改革总体精神,要对自然人纳税人来源于全国范围内的应税收入进行年终清缴,其前提条件就是实现对自然人纳税人国内涉税信息的有效归集,实现个税涉税信息的全国大集中。这需要信息登记制度的制定者站在一个更宏观的层面上看待信息登记地点的确定问题,支持异地信息登记将是大势所趋。
5.现行信息登记制度中关于认证方式的规定缺乏有效性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需要实现自然人纳税人国内涉税信息的有效归集,需要保证自然人纳税人已登记身份信息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但现行信息登记制度中,对自然人纳税人身份信息认证仅体现在金三系统对身份证设定简单校验规则,即身份证号码生成规则。这种认证方式是很基础的,难以满足税改后个税管理对自然人纳税人已登记身份信息唯一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如果没有更为有效的自然人纳税人身份信息认证方式,将大大增加税改后全国将渐趋融为一体的个税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加快完善信息登记制度为适应个税改革需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尽快完善自然人纳税人信息登记制度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对于提高自然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抓手作用,并逐步提高纳税信用在征信体系中的分量。通过与第三方信息比对验证等措施,评定自然人纳税人已登记信息质量状况,据此记入自然人纳税信用记录,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视程度。
适应税改增加扣除项目及年终清缴的现实需要,在现行信息登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自然人纳税人社会关系信息、负债信息、财产信息、自然人银行开户信息等其他信息共四类基础信息登记内容。其中,“社会关系信息”应包含关系人名称、关系人证件类型、关系人证件号码、关系人社会征信编码、关系人国籍;“负债信息”应增加房屋贷款及其他贷款信息;“财产信息”应增加土地使用权、债权性投资、房屋建筑物、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以及车船等大宗物品信息。以使信息登记内容与个税改革要求相匹配。
为满足个税改革对自然人纳税人国内应税收入按月预缴、年终清缴的征管需要,信息登记制度的制定者在明确信息登记地点时,应充分遵循便捷性原则,允许自然人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基础信息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地点。
为确保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安全、真实、完整,应完善信息登记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认证方法。对通过高、中、低不同级别认证的自然人纳税人,赋予其远程办理不同涉税事项的相应权限;并鼓励其通过补充完善基础信息登记内容来提高认证等级,获取远程办理涉税事项的更高权限。
个税改革对信息登记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税务机关需全力以赴做好自然人纳税人上门登记、网上登记、自助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纳税服务。
在新个税法中应明确信息登记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真实有效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同时,国家财税机关应制定专门的信息登记制度,为信息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信息登记工作亟需的相关配套措施要保证个税改革成功落地,仅有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的单向基础信息登记是远远不够的,信息登记工作还需具备以下配套措施:
1、加强与公安、民政、房管、国土、工商、证券、社保、银行等部门的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更新、完善已登记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
2、多部门协作,建设联合惩戒机制,完善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自然人“黑名单”制度。视情节轻重,将自然人纳税人不如实进行基础信息登记行为纳入到相关惩戒机制当中,以实现个税的社会共治管理。
3、搭建全国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库,提高自然人纳税人已登记基础信息在税务机关集中和共享的程度,提高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综合利用程度与统计分析效果,使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日常管理、重点管理、风险监控能够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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