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2016-09-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内(不含大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备案,暂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标注其二级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五、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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