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板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前不久吴老板为扩大再生产,他同一家濒临倒闲的机械厂达成兼并协议。然而就在吴老板兼并此家机械厂不久,当地税务部门便通知吴老板补缴机械厂所欠缴的税款3.2万元。接到税务部门的通知之后,吴老板感觉十分纳闷,“明明是机械厂以前的欠税,可为什么让我来承担?”
首先要肯定税务部门的做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作为兼并机械厂的吴老板,是有义务缴纳机械厂以前的欠缴税款的。在兼并收购企业时,一定要对被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千万不要忽略“纳税审计”这一关,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吴老板还是如数缴清了机械厂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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