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2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你局不应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再给予行政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大沙国税发〔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你局不应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再给予行政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法规处:

  2012年7月4日,我局接到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的稽查任务。该案由审计署派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提请市局进行协助调查,我局检查组于2012年7月4日到该单位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称账簿丢失,检查无法继续实施。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调查结果为该单位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13号],裁定结果如下:

  1.天宇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罚金七十万元。

  2.被告人孙大逊(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白松(天宇公司业务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对天宇公司违法所得1023732.83元依法予以没收。

  由于该单位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该单位因此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项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而本案刑事处罚在先,则是否应对天宇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请批示。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6月6日印发

税 务 稽 查 报 告

案件编号:5210200151200461

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稽查报告

  根据上级交办,我科指派刘铭、李枫林从2012年7月4日起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204242692097)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7月4日我检查组接到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稽查任务,检查期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案来源为协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提请大连市国税局协助调查。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我检查组于2012年7月4日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王文胜和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员刘兵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求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员廖慎提供了情况说明。因该企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无法实施检查。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2014年4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13号】相关裁定:1、被告单位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2、被告人孙大逊(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白松(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对被告单位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23732.83元依法予以没收。我检查组认为对辽宁天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可结案。

  四、其他情况说明

  无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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