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豫税地[1989]129号 1989-1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二、按照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另外,对各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结束,并同时抄报我局。”废止。
最近一些地、市在划分土地等级、审批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反映出一些问题。有的对建制镇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对同一地段内的工业、商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的。为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现对土地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即纠正。 二、[部分废止]同一地段内,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应执行同一税额标准,不能把工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单列出来,另定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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