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332号 2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专用设备包括税务专用设备和企业专用设备。税务专用设备包括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授权IC卡、大(小)读卡器和延伸板。企业专用设备包括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小读卡器。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应严格专用设备交接登记制度和出入库审批制度。在交接时,须认真核对专用设备名称、型号及号码,当场清点数量。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须认真填写交接单,并及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企业专用设备的发售工作,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售企业专用设备。 第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软件安装工作,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为一般纳税人的开票系统软件升级。 第七条 各级技术服务单位须配备运送企业专用设备的全封闭专用车辆,严禁借用外单位车辆运送专用设备。运送专用设备时,应至少配备两名护送人员(司机除外),专用设备在交接或入库必须同时由2人负责看管,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制度,必须加强对培训场所和库房的安全管理。 建立专门存储企业专用设备的库房。专用设备库房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专用设备库房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专用设备库房配备防潮、防火、防爆、应急等必备设施; 3、专用设备库房配备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4、配备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库存专用设备按月盘点制度,技术服务单位应建立按日盘点制度,将盘点结果与收发存台帐进行帐实核对。国税机关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技术服务单位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上级技术服务单位报告;一般纳税人发现问题的,须在发现当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按季检查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发现问题须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务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税务专用设备在不使用时(包括库存的备用设备),须存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或保险柜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税务专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配有安全设施。金税卡和授权IC卡必须由2人分别管理,使用时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加强企业专用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开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配有安全设施,专用设备在不使用时,须存放在专用库房或保险柜内,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3人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同时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在当天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日内将金税卡和IC卡丢失被盗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损坏的金税卡和IC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金税卡和IC卡,由省辖市国税局集中保管、登记造册,定期报送至省国税局集中销毁。各地国税机关不得将损坏或收缴的金税卡和授权IC卡重新发行给一般纳税人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定人定岗,明确责任。应建立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档案管理制度,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实行跟踪管理,以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违反本规定,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技术服务资格,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一般纳税人违反本规定,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国税机关具体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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