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9]1号 2019-1-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0月30日全文废止。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四)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附件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财税[2014]54号、财税[2015]87号和财税[2017]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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