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为现金出资1000万元,股东为李某东、李某西亲哥俩,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无房产、土地、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其账面“未分配利润”科目余9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科目余额100万元,“资本公积”科目余额20万元,资产净值为2020万元,李某西所持股权溢价102万元。 现李某西拟退出公司经营,由李某东独立持股100%,此次股权转让以什么样的交易价格在税收方面为最优? 方案一:李某西以高于股权对应的资产净值转让其股权,即股权交易价值202万元以上(含202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则李某西的股权转让溢价为160万元,且溢价超过资产净值对应的溢价102万元,李某西应按照溢价160万元缴纳个税3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原值加溢价)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因此,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约为26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此处的相关税费不含李某西缴纳的个税,以下同)。 方案二:李某西以高于股权原值、低于对应的资产净值转让其股权,即股权转让价值为100万元--202万元(含100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则李某西的股权转让溢价为50万元,溢价低于资产净值对应的溢价102万元,但李某西可按照溢价50万元缴纳个税10万元。 李某西将价值202万元的股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东,属于低于资产净值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如股权出让价格明显偏低于资产净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计税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核定价格为股权转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李某西和李某东是亲哥俩,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认同15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按照50万元的溢价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 这种情形下,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约为150万元,其股权对应资产溢价102万中未缴纳个税的52万元的部分不得计入李某东的股权原值,后期股权再次转让或者清算时,需要李某东承担税费。 方案三:李某西以低于股权原值有偿转让其股权,即股权转让价值为大于零,小于100万元。 假设李某西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价低于股权原值100万元,更低于股权净值202万元。 根据“方案二”的分析,此次股权转让不缴纳个税。 但是,李某东受让的李某西的股权原值将变为80万元,再次转让股权或者清算时,将以80万元作为股权原值,也意味着原本李某西的股权原值100万元,缩水20万元,后期面临额外缴纳个税的问题。 方案四:李某西以“零“元转让其股权。 假设李某西以零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价低于股权原值100万元,更低于股权净值202万元。 根据“方案二”的分析,此次股权转让不缴纳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而直系三代亲属、兄弟姐妹之间零元转让股权,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继续以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作为受让人的股权原则。即如果李某西将其持有股权以“零元”转让给李某东,则李某东受让的股权原值约为100万,其股权原值没有发生贬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关注到,符合条件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不简单,特别不能仅考虑本次股转的涉税问题,而应将股转后的涉税问题通盘考虑才正确,如下图: 至于股转背后,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间的资金兑付,本文不做阐述,只是提醒一下:目前,自然人间的现金馈赠,不缴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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