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751号 2000-0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份,各地首次上报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从已报报表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符合总局的要求,但有一些地区填报质量不够理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的使用和参考价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报送不及时,有的地区至今未报;二是有关数字不准确,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三是数据填报不完整,有的栏目未填。为了进一步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填报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必须通过总局广域网传送报表。各地不得采用邮递或传真方式报送报表,应建立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信息中心邮箱将报表传送到总局,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XX省(自治区、市)利息税报告表.xls"。 三、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 四、报表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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