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7]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和使用原则的解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2-25
摘要:代扣税款手续费费率提高至1-5%后,税务机关可以按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税款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并根据代扣单位代扣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在1-5%的幅度内确定发给代和单位的比例。要保证所提手续费总额中的60%(即3%的部分)发给代扣单位,其余40%(即2%的部分)由税务机关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和使用原则的解释

财税[1987]81号       1987-12-25

  财政部[87]财税字第273号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和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原则理解不一。为了便于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税款手续费费率提高至1-5%后,税务机关可以按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税款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并根据代扣单位代扣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在1-5%的幅度内确定发给代和单位的比例。要保证所提手续费总额中的60%(即3%的部分)发给代扣单位,其余40%(即2%的部分)由税务机关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