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79号 2002-04-05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贵州、云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华证发[2002]279号),现对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分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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