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2020-03-10 税屋提示——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晶晶亮学习心得:公告目的没有变化。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 晶晶亮学习心得:编码规则没有变化,发票票样没有变化。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晶晶亮学习心得:这是新旧公告最重要的变化。旧公告开具对象是办理了ETC卡和用户卡的客户,本公告中只向办理了ETC卡的客户开具。
ETC卡和用户卡是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持有ETC卡就是可以不停车缴费。持有用户卡,需要停车刷银行卡缴费。从新公告实施之后,也就是2020年4月1日之后,持用户卡缴费,不能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一)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晶晶亮学习心得:原先可以绑定ETC卡或用户卡,现在只能绑定ETC卡。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晶晶亮学习心得:基本没有变化。索取发票的主体去掉了用户卡客户。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晶晶亮学习心得:旧公告中也规定了10个自然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新公告去掉了顺延的规定。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晶晶亮学习心得:本条内容没有变化,只是条款从第二条变成了第一条。
去掉了原公告第一条“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相关规定。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晶晶亮学习心得:没有变化。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晶晶亮学习心得:旧公告是2018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间二年零三个月。不过好在新旧文件内容基本没有变化,相当于是文号虽改,精髓尚存吧,并没有给大家造成太大的学习压力。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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