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转让股票新政策的几个关键概念 (一)新政策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几个关键概念(股票,金融商品,买入价,纳税人) 1、股票。 这是一个包括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金融商品。 股票,应该属于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入价 只见过限售股的买入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4、纳税人 本次的40号公告中,没有对“纳税人”做任何限定,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对“有价证券”这个概念的分析 (一)证券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 1、《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3、《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股票的价格 1、股票价格相同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票面金额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新股发行价格 (1)《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4、股票转让价格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有价”是什么? 1、票面金额 2、发行价格。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确定股票“买入价”的方法分析 (一)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1、单位限售股的“买入价” 按照以上总局公告的规定确定。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个人限售股的“买入价” (1)按照15%左右核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2)按照相关资料核实。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3)按照证券机构的成本原值确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二)其他股票“买入价”的确定 买入价,本质上就是取得股票所支付的代价或对价。 除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特殊规定,其他股票应该忠实于历史成本,根据可靠证据确定买入价。 1、按票面金额确定。 2、按发行价格确定。 3、按相关资料、凭证确定。 4、按照受让时开具的发票等确定。 5、按照证券交易系统的相关历史记录确定。 6、等等。 四、政策评价 1、把股票无差别地都确定为金融商品,这个变化似乎挺大。 2、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定价政策,可能会给股票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和管理造成冲击。 3、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股票无偿转让,如果也按照买入价定价,可能给避税提供了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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